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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出台意见规范暴恐宗教极端刑案办理
发布日期:2014/10/22

    法制日报北京9月21日讯 记者刘子阳为准确理解、适用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严惩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见五版)。

  意见指出,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以及执行宗教、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并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意见强调,要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等行为的,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通过网络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为其提供经费和器材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涉案宣传品和是否“明知”的认定标准,以及案件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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