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陈丽平
10月27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草案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
今年8月举行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布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方面反复沟通,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对现实中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
原草案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有些社会组织已承接了一部分原由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下一步还可能承担更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基础上再作适当扩大,将这一条修改为:“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