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是《法制日报》记者从近日在京举行的全国工会集体协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工资集体协商成效显著
据了解,2011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以来,各级工会把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摆上工会工作重要位置,进行了大规模的持续性推进。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达80%以上,有效提升了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沟通的意识,保障了职工在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话语权,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工资集体协商在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20年来,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正式建立并不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职工权益、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党政主导、三方协作、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地方立法助推集体协商
完善的制度是集体协商工作的有力保障。三年规划实施以来,各地集体协商工作迅速推进,这与集体协商地方性立法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截至2014年9月,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据了解,为解决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协商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一些地方在集体协商有关法律规定的现有框架下,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制定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中,细化了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增强了集体协商的可操作性。
行业、区域集体协商具有调整劳动关系的层次更高、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特点。一些地方依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和全总下发的《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比照企业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对行业、区域集体协商的制度规范进行了积极探索。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海南、重庆、甘肃等省(区、市)和杭州、宁波、无锡等市地方法规中,设立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专章,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作用。
为解决部分用人单位不配合集体协商的问题,一些地方在立法中运用相关行政手段促进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认真履行集体合同条款。如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或劳动执法年审内容等;在授予用人单位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时,将其作为重要考评依据等。此外,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湖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和沈阳、大连、无锡、常州、乌鲁木齐等5个城市还针对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答复职工方平等协商要求、拒绝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拒绝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拒不履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等情形设置了罚金条款。
促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
为了促进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以来,中华全国总工会陆续出台文件,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部署。
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和《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规划和意见围绕提质增效这一主线提出了下一步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路和主要举措。规划着眼于对今后5年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指明了集体协商提质增效的工作方向。意见紧扣如何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这一主题,抓住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的核心问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此外,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也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
这位负责人表示,三个文件下发后,各地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总体部署,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将集体协商提质增效作为工作重点加以部署,通过加强立法推动健全集体协商规则体系、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加强推动指导、突出重点推动行业集体协商、加强队伍提升协商能力、积极培育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领、突出职工导向开展职工满意度调查等措施积极推进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提升集体合同实效是用好集体协商这一维权重要武器,表达好职工诉求、维护好职工权益的关键,集体协商工作适时转变工作思路,突出提质增效重点,必将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注入不竭动力,推动集体协商不断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