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调取40项内容的《调取证据申请书 》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未理睬。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迟夙生,女,1956年4月11日生,职业: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230203195604111242,律师执业证号码:12302197911767947,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29号楼夙生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161006,电话:13904527179,座机:0452 2689060。系被告人李世宝受贿一案李世宝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阶段辩护律师。
申请人:周跃军,男,1959年2月11日生,职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330722195902110037,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719910357294,办公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城大夏西二楼,邮编:321300,手机:18957905566座机:0579 87113881。也系被告人李世宝受贿一案李世宝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阶段辩护律师。
申请调取事项:
1、调取对证人朱观林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讯证、报捕或取保候审等程序材料和审讯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其笔录。
2、调取对证人吕振勇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讯证、报捕或取保候审等程序材料和审讯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其笔录。
3、调取对证人周永成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讯证、报捕或取保候审等程序材料和审讯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其笔录。
4、调取对证人马益苗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讯证、报捕或取保候审等程序材料和审讯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其笔录。
5、、调取对证人章淑涛、沈广军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讯证、报捕或取保候审等程序材料和审讯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其笔录。
6、调取对李讃所有审讯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其所有提讯证,一审、二审庭审笔录。
7、调取2012年4月8日10时10分到21时40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新昌看守所对 李世宝审讯时李世宝自书的材料和笔录
8、调取2012年4月10日5时09分到23时45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新昌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时所做笔录
9、调取2012年4月11日17时00分到23时07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新昌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时所做笔录
10、调取2012年4月12日20时09分到4月13日5时45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新昌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时所做笔录
11、调取2012年4月17日18时20分到22时03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新昌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时所做笔录
12、调取2012年4月20日17时05分到23时19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新昌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时所做笔录
13、调取2012年4月23日14时25分到22时42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新昌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时所做笔录
14、调取2012年4月25日18时42分到23时00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新昌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时所做笔录
15、调取2012年4月26日18时47分到23时25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新昌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时李世宝自书材料和所做笔录
16、调取2012年4月27日9时08分到16时15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新昌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时所做笔录
17、调取2012年5月18日有浙江省检察院陈正南进行的提审笔录,时间不详,但是从后期浙江省检察院陈正南在5月22日程修虎和5月30日浙江省检察院陈正南再次提审录像谈话中可以体现有这次谈话录像,是否有笔录应看录像后再行申请,审讯地点浙江省海宁市看守所
18、调取2012年5月23日16时00分到5月24日10时10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录像及其笔录
19、调取2012年5月24日10时18分到11时08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笔录
20、调取2012年5月30日15时到16时15分浙江省检察院陈正南进行的提审笔录及另外参与提审的人员的名单(录像画面声音上只体现一个陈正南提审)
21、调取2012年5月31日15时56分到16时42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笔录另外参与提审的人员的名单(录像画面声音上只体现一个人提审)
22、调取2012年6月1日14时04分到16时28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进行提审录像及其笔录
23、调取2012年6月4日16时17分到16时50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笔录
24、调取2012年6月5日10时15分到23时00分永康市检察院程修虎、徐熙豪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审讯笔录
25、调取调取2012年6月12日11时32分至2012年6月12日12时00分陈正南、程修虎两位永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见另外一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一次提审时间,在《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这本卷宗的第8页。这次提审虽然时间不足一小时,但也是一次独立的提审,也是既没有笔录也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
26、调取2012年6月13日16时02分至2012年6月13日16时31分陈正南、程修虎两位永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见另外一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二次提审时间,在《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这本卷宗的第8页。这次提审虽然时间不足一小时,但也是一次独立的提审,也是既没有笔录也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
27、调取2012年6月15日15时45分至2012年6月15日16时32分两位以永康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身份出现的胡天玉、李军两人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见另外一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三次提审时间,在《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这本卷宗的第8页。这次提审虽然时间不足一小时,但也是一次独立的提审,也是既没有笔录也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
28、调取2012年6月19日15时23分至2012年6月19日16时53分两位以永康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身份出现的胡天玉、李军两人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见另外一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四次提审时间,在《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这本卷宗的第8页。这次提审虽然时间一小时多一点,但也是一次独立的提审,也是既没有笔录也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
29、调取2012年6月20日15时32分至2012年6月20日16时18分两位以永康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身份出现的胡天玉、李军两人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见另外一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五次提审时间,在《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这本卷宗的第8页。这次提审虽然时间不足一小时,但也是一次次独立的提审,也是既没有笔录也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
30、调取2012年6月21日16时05分至2012年6月21日16时41分两位以永康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身份出现的胡天玉、李军两人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见另外一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六次提审时间,在《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这本卷宗的第8页。这次提审虽然时间不足一小时,但也是一次独立的提审,也是既没有笔录也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
31、调取2012年6月22日15时04分至2012年6月22日15时45分两位以永康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身份出现的胡天玉、李军两人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见另外一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七次提审时间,在《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这本卷宗的第8页。这次提审虽然时间不足一小时,但也是一次独立的提审,也是既没有笔录也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
32、调取2012年6月28日14时10分至2012年6月28日15时17分两位以永康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身份出现的陈正南、李军两人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见另外一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八次提审时间,在《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这本卷宗的第8页。这次提审虽然时间一小时多一点,但也是一次独立的提审,也是既没有笔录也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
33、调取2012年7月12日14时20分至2012年7月12日24时01分陈正南、程修虎、徐熙毫三位永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但是提审的文字笔录上只记载了程修虎、徐熙毫两位,为什么没有记录有第三位不详,见第二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9次提审,在《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这本卷宗的第8页。这次提审时间达近九个小时,录像只有到15时21分45秒的,之后便没有了录像,而此后到7月12日24时01分陈正南、程修虎、徐熙毫只有笔录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目前有录像的这段里还没有涉及到笔录中出现的内容,要求调取15时21分45秒之后到24时01分这个时间段的录像。
34、调取2012年7月13日10时00分至2012年7月13日19时29分程修虎、徐熙毫两位永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共记录了九页,见第一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九次提审时间,在《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这本卷宗的第7页。这次提审时间达近九个小时,只有笔录也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要有录像,直到我们律师查看录像的2014年4月18日仍然没有提供。要求调取与笔录配套的此次录像。
35、调取2012年7月16日9时20分至2012年7月16日15时40分程修虎、徐熙毫两位永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共记录了十六页笔录,见第一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十三次提审时间和卷宗内笔录,目前只有笔录没有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要有录像。因7月16日笔录1—8页内容全部从7月12日笔录粘贴而来,8—16页内容全部从7月13日笔录粘贴而来。
36、调取2012年7月18日14时35分至2012年7月18日20时43分程修虎、徐熙毫两位永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海宁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共记录了十六页笔录,见第一张《海宁市看守所提讯证》上记录的第十四次提审时间和卷宗内笔录,目前只有笔录没有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要有录像。
37、调取2012年7月26日8时35分至2012年7月26日18时25分程修虎、徐熙毫两位永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义乌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目前只有笔录没有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要有录像。因7月26日笔录中编号1—6内容是全部从7月12日的笔录中粘贴而来的,编号8内容是全部从7月18日的笔录中粘贴而来的,编号10—12内容是全部从7月14日的笔录中粘贴而来的,编号19内容全部从7月13日笔录第2页开始粘贴而来的。
38、调取2012年8月16日15时55分至2012年8月16日19时10分程修虎、徐熙毫两位永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义乌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目前只有笔录没有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要有录像。因8月16日笔录中编号1—6内容是全部从7月12日的笔录中粘贴而来的,编号8内容是全部从7月18日的笔录中粘贴而来的,编号10—12内容是全部从7月14日的笔录中粘贴而来的,
39、调取2012年8月27日10时05分至2012年8月27日13时45分程修虎、徐熙毫两位永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永康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目前既没有笔录也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因为这次李世宝已与这两位检察官说明了自己编造有罪供述的原委。
40、调取2012年8月28日16时45分至2012年8月28日21时00分程修虎、徐熙毫两位永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永康市看守所对李世宝的提审,目前只提供了没有声音的录像,没有提供笔录。必须提供。因为这次李世宝继续与这两位检察官说明自己编造有罪供述的原委及程修虎检察官对李世宝的三点评价。
申请的理由:
以上1—6项理由调取的理由是由于通过查看李世宝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审讯及其不规范,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明文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对合法证据使用的条件。上述证人证言的取得均不在证人法定的作证地点取得,而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看守所取得。如果他们是犯罪嫌疑人,那么应当提供相关程序性材料及证明其真实的意思表达。否则,就是一种“以拘代侦”的非法取证。若上述证人证言属实,那存在多个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特别是对于已经达到了行贿犯罪最低立案定罪标准的多人多单位,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无合理合法理由没有立案定罪。事关重大,还涉及李世宝是否构成犯罪,尤其是这些人没有和李世宝并案审理,无法对质与质证,故必须调取之。
第7—40项的理由是,通过我们辩护人仔细看28张光盘,本首批提供的录像,发现这些本来应当存在的材料不存在,而这些不存在的材料对于案件至关重要,如,7—23项(即2012年6月4日前)李世宝都是无罪辩解,为何录像、笔录不提供!2012年6月5日18时51分李世宝在威胁、引诱、欺骗下,说“我认罪”,但让其说犯罪过程时,哭。到了21时53分还说不出来。是为什么,是没有办法编(后来是靠“狱侦耳目”李宇、冯洪峰的帮助下编)?2012年7月12日录像审讯人员程修虎说“有的写得与事实不符(指李世宝自我交待材料)”,14时56分李世宝说:因为我这个也很难,事实的东西也不太清楚。15时21分45秒录像就没有了,发生了什么事?!7月12日的有罪笔录出来了。辩护人感到太奇怪了。不可理解。此后的2012年8月27日10时05分至2012年8月27日13时45分和2012年8月28日16时45分至2012年8月28日21时00分李世宝向程修虎、徐熙毫两位检察官说明了自己编造有罪供述的原委。为何要隐藏。故必须调取之。
以上申请恳请二审法院重视并调取之。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迟夙生律师、周跃军律师。
2014年4月23日
申请李世宝案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书
申请人:迟夙生,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世宝二审辩护人,联系电话:手机13904527179,座机0452-2689060。律师执业证号码:12302197911767947,通信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卜奎大街164号夙生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161006。
申请事项
通知证人周永成、马益苗、陈华斌、朱观林、吕振勇、李讃、朱曙红、陈金宝、叶提勇、刘飞龙、丁雨晴、章淑涛、沈广军、冯春锋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调查和质证。
申请理由
在被告人李世宝受贿罪一审诉讼中,李世宝及其辩护人由始至终一直在按照2013年1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求对质。这样的案件,除了法院就是想要禁止证人到庭,害怕查明事实而外,无任何的正当理由不许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而本案件的一审法院做到了黑审,毫无理由不许证人出庭。
李世宝始终辩解本人没有受贿,其有罪供述均是在侦查人员威胁、引诱、欺骗之下作出的,其供述均是被迫的,是违背其意愿的;涉案的证人均是本案行贿人,而涉案的行贿人均被立案侦查,各行贿人均有数份询(讯)问笔录,而公诉机关仅移交了各行贿人笔录当中的一份笔录,未移交的笔录所证事实无法查明,对犯罪事实的指控是否客观存疑,对此一审辩护律师向法院递交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但一审法院没有依法通知证人到庭接受调查和质证,致使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所作的判决不能让人信服。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定罪量刑,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为了司法公正,本案有必要通知证人出庭接受调查和质证,借此查明各行贿人不同笔录是否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正由于一审完全不许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这起案件出现了罕见的在2013年6月6日开庭时,长达92页的笔录有91页都是没有任何的人签字的情况,这些没有一审被告人签字,也没有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人员签字的庭审笔录成了本案件的特色,只有在最后的第92页有几名人员的签字,而所有的人都不会对前面的91页负责任,就是今后出现错案也没有人会担责。据此,二审为了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对案件负责,对自己负责,在此再申请检察机关举证的上列证人名单中的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人均为检方所提供,目前去向也只有检方清楚,有的证人辩护人根本无法找到,是否真实存在这个证人也不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二审辩护人再次向贵院申请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迟夙生
2013年8月12日
后附: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补充理由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迟夙生律师已于2013年8月12日向贵院提交了《申请李世宝案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现补充理由如下:
一、关于周永成证言
1、2012年8月14日周永成证言与他同一天自书的《自我交代》在送5000元华联卡、10条硬中华香烟票和1万元现金的过程在说法和情节上为何不一致。
2、10条硬中华香烟票按当时的市场最低批发价(包括到现在的价格)是4200元,而证言中是3000多元,是什么原因。
3、证言中称他2008年创办了金华维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而浙江企业信用系统显示金华维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乔瑞珍,是否还有其他股东。
4、所送5000元华联卡、10条硬中华香烟票和1万元现金在公司的财务上是如何处理的,有何凭据,其他股东是否知情;
5、为何2012年8月14日的证言是在永康市看守所作证,是否因行贿而被立案,何时刑拘、何时逮捕、是何时被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等。
二、朱观林、吕振勇证言
1、朱观林、吕振勇证言相互矛盾需进一步澄清事实。
2、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诉为何是朱观林送钱物给李世宝,朱观林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朱观林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任职(何职务),朱观林是代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贿还是代表其他人行贿,帐务上是怎么处理的(有何凭证),朱观林与吕振勇是什么关系,吕振勇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是什么关系。
3、永康总部中心二期办公大楼室内装修消防报验业务是2011年9月29日委托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做的(见《委托书》),而在委托委托之前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的经理庄静杰已与朱观林谈好了,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与永康总部中心二期办公大楼室内装修消防报验业务是什么关系,朱观林在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担任何职,朱观林代表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送钱物给李世宝,法定代表人吕振勇为何不知情,帐务上是怎么处理的,有何凭证。
4、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投诉是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后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处理的,与李世宝没有关系,为何朱观林送钱物给李世宝,行贿款项谁出,帐务怎么处理的,凭据在哪,朱观林怎么又变成了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了。
5、朱观林、吕振勇的证言怎么都在看守所出具,是否因行贿被立案,何时刑拘,何时逮捕、是何时被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等。
上述情况一审没有查明,朱观林、吕振勇证言也没有说。
三、马益苗、陈华斌证言
1、马益苗、陈华斌证言就10万元过程在说法和情节上存在矛盾,需进一步澄清事实。
2、马益苗说是叫工作人员将10万元汇李世宝户头,而客观书证是马益苗取出10万元后存入李世宝老婆的户头;马益苗说送10万元钱的原因是当时合同未签,价格没有谈好,希望价格不要押得太低。而客观情况是合同于2008年4月16日就签掉了,李世宝借款是签合同3个月之后了,马益苗为什么说假话。
3、陈华斌说10万元是公司行为,2008年底公司分红时将10万元补给马益苗了。依据是什么,年终分配决算报告在哪里,另一股东许红霞对分配决算报告是什么意见。李世宝归还的10万元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杭州分公司在财务上又是怎么处理的。
4、马益苗证言怎么在看守所出具,是否因行贿被立案,何时刑拘,何时逮捕、是何时被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等。
四、叶提勇、留飞龙证言
1、叶提勇、刘飞龙在转包玻璃幕墙安装时是否与李世宝有过联系。
2、叶提勇、刘飞龙在给付李讚10万元、15万元借款(“好处费”)时有否告知过李世宝。
3、叶提勇、刘飞龙起诉李讚归还10万元、15万元借款的过程。现在处于何种法律状态。
五、丁雨晴、章淑涛、沈广军证言
1、认识李讚时间和过程。
2、认识李世宝时间和过程。
3、何时、何地与李讚谈妥玻璃经销(代销)意向或约定,销售每平方米给10元业务费(或好处费)确定的具体情况(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4、在永康市国际大酒店宴请李世宝的具体时间(出差应有报销凭证)、吃饭时具体怎么说、吃饭后在章淑涛房间是怎么对话的(原话怎么说)。
5、沈广军被永康检察院羁押时,章淑涛到永康与李世宝、李讚会面,李世宝与李讚争吵情况,争吵什么内容。
6、沈广军因何羁押、何时释放,处于何种法律状态。
辩护人: 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周跃军 律师
2013年8月14日
附:企业信用查询6页,证明“行贿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