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2012〕32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已于2012年8月24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刑法第125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6.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⑵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⑶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7.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⑴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⑵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⑶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⑷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⑸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⑹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⑷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⑷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
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9.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处拘役,并处罚金: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⑵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⑶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⑷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⑸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⑹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⑺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⑼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⑽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10.刑法第134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11.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12.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13.刑法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⑷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⑷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14.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⑷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⑷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5.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⑷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⑷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6.刑法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
⑷重大伤亡事故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30人以上的;
⑷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7.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⑷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⑷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⑸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