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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普法 | 企业破产之管理人篇
发布日期:2023/2/2

 01

 
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指定清算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这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需要由管理人进行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
 
 
特别提示
 
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专业性、中立性、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破产管理人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而是依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债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独立的专门主体。
 
破产管理人作为中立的独立机构,更能公平地维护全体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并以超脱于有关当事人利益的身份而介入破产事务。
 
02
 
破产管理人应履行哪些职责?
 
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03
 
破产管理人履职有哪些义务?
 
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破产管理人应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事项和程序严格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
 
 
 
特别提示
 
人民法院有权对破产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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