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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普法 | 企业破产之启动篇
发布日期:2023/1/10

 

 
1、破产案件由哪里的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企业破产法规定: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因此,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是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
 
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债权人是法人单位);
 
(3)授权委托书(如债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破产申请);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4、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员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
 
(8)企业债权情况表;
 
(9)企业债务情况表;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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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永康律师事务所,浙江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事务所,合同债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公司业务,房地产,普通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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