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作者:杨维汉 崔清新
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中的税收基本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草案一审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都是重要的法治原则,立法法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作了规定,对于税收法定原则也应作出同样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在很多人眼中,“税收法定”是个很专业的术语,这一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施正文说,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法律,这部法律要更加明确“税收法定”原则。这次立法法的修订完善税收法定原则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
“从修改的条文来看,立法从疏到细,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细化,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属于税收的实体要素,税收征收管理属于税收的程序要素,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施正文说。
“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定权力。”据了解,现在我国有18个税种,其中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目前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
【编辑:胡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