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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影响最为广泛最高法详解八大亮点带来巨变
发布日期:2015/2/5

 

稿件来源:法制网 记者刘子阳
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参与起草人员最多、适用最为广泛,102页、共计5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经发布,就引发各界广泛关注。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就民诉法司法解释八大亮点以及带来的新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确保民事诉讼公正
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将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杜万华表示,最高法制定这一司法解释时,坚持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公开透明等原则,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更具有操作性。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
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杜万华说,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当事人诉权保护,建立立案登记制;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重复交叉,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保证司法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取得很大成效,但与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据杜万华介绍,司法解释明确,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最高法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
规范证据审查运用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分层次、分情形处罚规定;增加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此外,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规定。
提高民事审判效率
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问题十分突出,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加,对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提出更高要求。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杜万华介绍,司法解释规定了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同时完善了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
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杜万华告诉记者,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解释增加了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司法解释明确要予以制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是新增内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杜万华表示,失信名单将会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新民诉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明确规定,公益诉讼要符合4个条件,即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司法解释规定了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该在10天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此外,还对公益诉讼的调解、和解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杜万华说。
完善法庭纪律规定
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甚至有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便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进行处理。
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杜万华说。
【编辑: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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