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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官员解答不动产统一登记热点问题(图)
发布日期:2015/2/27

稿件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记者 高云才

 

    不动产统一登记将于3月1日起实施。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样式并正式启用。同一天,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副局长冷宏志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事项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 旧证新证并行不悖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谁持有?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比方,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王广华强调,统一簿证,坚持方便群众。过去有关机构发放的各类产权证,一般不变不换。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就不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旧证可以长期使用,旧证和新证并行不悖。农村耕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证,现在由农业部负责牵头管理和发放。农村耕地权证未来的管理,将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范畴。耕地纳入统一管理,有5年的过渡期。由于小产权房非法,所以不能依法获得不动产权统一登记。
  ■ 防止一房一地多卖
  统一簿证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何意义?
  统一簿证,是更加有力保护不动产物权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都记载在登记簿、反映在证书上,只有簿证的内容统一,物权的变动情况才能够得到统一规范的反映,物权才能够得到统一严格的保护。簿证统一,提高了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
  统一簿证,是更加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统一的公示公信平台。在具体的不动产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信赖的就是权利人手中的证书和登记机构管理的登记簿。如果簿证不统一,特别是证书不统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登记簿和多个证书,交易当事人无法有效判别权利的真正归属,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
  统一簿证,是切实便民利民的必然要求。登记簿不仅是物权归属的根据,也是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的主要内容。统一证书,可以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不同的物权颁发不同的证书的弊端,切实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的领证成本就会降低。另外,原来分散的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如果不进行统一,既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 不得减少登记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证如何使用和管理
  使用上,《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管理上,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冷宏志表示,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目前已有26个省区市完成了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
【编辑: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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