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下述几类作品:
(一)文字作品。即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还包括用口头方式表达的诸如致词、即兴诗词、歌唱、编讲故事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此外,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