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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4/9/20

        (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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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永康律师事务所,浙江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事务所,合同债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公司业务,房地产,普通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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