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老太和女儿女婿以及外孙在一起生活。2012年6月11日,杨老太为外孙向学校缴纳了学费15000元, 住宿费1200元,代管费1000元。2012年7月22日女儿和女婿离婚。无奈,杨老太将女儿夏某和女婿刘某一同诉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索要其垫付的上述费用。
女儿夏某认可其向母亲借款17200元用于支付儿子学费和生活费一事。
女婿刘某则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给予妻子足够的费用,不承认向岳母借钱一事。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17200元费用,通过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系杨老太直接向学校支付,而夏某也认可是因经济困难向其母亲口头借款,该笔款项已经实际支出,因此,夏某与杨老太的借款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该笔借款发生在夏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以夏某个人名义产生,但能够查明实际用于其婚生子的学费开支。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开支属于夏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夏某与刘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172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