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0日,马某为金华某钢带厂工作时,因切割油漆桶时发生爆炸,灼伤头面部、躯干、双上肢等部位,造成灼伤30%TBSA深二度-三度的工伤事故。出院后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柒级。
工伤事故发生后,马某曾多次要求被该钢带厂按国家工伤待遇相关规定处理,但该钢带厂只支付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并拒绝其提出的其他工伤待遇。
2013年10月,本律师在接受马某委托后,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向金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仲裁。
庭审中,在仲裁员与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同意以125000元支付赔偿,并在一周内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