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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辆逆向撞伤人 法院判决需赔偿
发布日期:2014/9/20

        今年5月13日,姚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寿县明珠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失控进入逆向车道,与由东向西范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范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寿县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无责任。范某受伤当日入住寿县中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范某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腹腔内出血(脾破裂)、左小指骨折,该院为范某行剖腹探查术+脾切除术,2013年6月3日出院,共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22803.5元,交通费710元。2013年6月19日,司法鉴定所对范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评定,意见为:1、被评定人范某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手术脾切除符合“道标”八级伤残;2、休息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范某支付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姚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上海某保险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姚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对其损害后果姚某应按事故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姚某驾驶的车辆在上海某保险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范某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姚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上海某保险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范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247.01元、误工费6480元、残疾赔偿金429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710元,合计79403.01元。姚某赔偿范某医疗费1280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6323.5元,范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管纪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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