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流的效率,在给人类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也给刑事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平台和新的手段,网络犯罪有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造成极大的损失,本文将从我国网络犯罪现状,网络犯罪的特点和种类,全方位对网络犯罪予以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主题词:网络犯罪、特点、种类、对策
1 我国网络发展与网络犯罪现状
1.1网络发展现状
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手机网民规模的持续增长促进了手机端各类应用的发展,成为2013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大亮点。另外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基础数据,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的网站数为320万、国际出口宽带数3,406,824Mbps、IPv4为3.30亿、域名数1844万。[1]
1.2网络犯罪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犯罪处于频发阶段、形势严峻,《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显示, 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中国有超过2.57亿人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平均每天有近70万名中国网民遭受不同程度的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网络违法犯罪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890亿元,但2012年破获的涉网犯罪仅11.8万起。[2]
2 网络犯罪的种类和特点
2.1网络犯罪的概念
我国学术界不少学者已经展开了对网络犯罪的研究,并提出了不少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就网络犯罪概念而言,归纳学术界的观点,主要有工具利用说、对象数据说、互联网犯罪说、折中说等。
工具利用说认为“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为工具,采取非法手段使自己获利或使他人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3] [3]对象数据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系统,非法操作或者以其他手段对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4] [4]互联网犯罪说认为“网络犯罪就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犯罪。”折中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犯罪行为。”[5]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借助电子信息互联网络实施的危害社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2.2网络犯罪涉嫌的种类和犯罪形态
网络犯罪案件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刑法》规定的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犯罪案件;二是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进而实施的盗窃、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案件;三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组织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四是其他主要犯罪行为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案件。具体涉及的犯罪形态有:网络诈骗、色情、传销、赌博、非法集资、贩毒、贩卖假冒伪劣产品、黑客攻击、贩卖个人信息等。
2.3网络犯罪的特点
2.3.1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
网络犯罪作案时间的瞬时性、空间的不确定性和行为与后果的可分离性决定了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网络犯罪大都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无形信息来完成的,行为过程中可以令信息系统丝毫不受损失,作案后不留痕迹,且以程序和数据为表现形式的犯罪证据具有可修改性。这些都为调查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3.2网络犯罪的广域性。
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案发领域看,网络犯罪隐藏于社会领域的各个角落,涉及到金融系统、电信系统、各类公共网络系统、党政机关,甚至于国防军工领域;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犯罪的作案地点往往与案发地点不相一致,多是跨国、跨省、跨地区作案。各个地区都可能是犯罪分子的作案地点。
2.2.3犯罪的极高智能性。
一方面,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大多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且具备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的方便条件;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时多采用高技术、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如网络编程、网络加密、解码技术、计算机病毒等,其犯罪的主要过程多是由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物理上准确无误地自动完成。
2.2.4网络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
基于上述特点,网络犯罪必然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今天,计算机网络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就是说,各个领域都可能受到网络犯罪的威胁。网络犯罪一旦实施,其损害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甚至会直接危害到国家安全。
2.2.5团伙化、低龄化。
涉网犯罪案件,尤其是高发的涉网诈骗、网络淫秽色情、赌博、贩毒等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为团伙或集团作案。从2012年破获的网络犯罪看,犯罪主体低龄化的趋势越发明显。
2.2.6智能手机成为网络犯罪新阵地
随着技术的持续发展与成本的降低,智能手机普及率持续增加,各种时尚的应用成为年轻人的新宠,而犯罪分子正好利用这点,通过各种实施犯罪。
3 我国现阶段打击网络犯罪的困境和不足
3.1法律法规不完善
刑法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也对计算机犯罪做了相应规定,但这三条的规定过已无法适应当今网络的快速发展,更无法打击日益增多的各类网络犯罪。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次系统地对网络犯罪进行立法,以侵犯客体的不同为标准将网络犯罪分为五类,即: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其他网络犯罪行为。这可以说是我国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实践和研究的一个总结。网络犯罪正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尽管我国已制定了规范管理网络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更是系统地罗列了网络犯罪的五类十五项,但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仍然令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凸现出来。
3.2网络犯罪由谁管辖存在困境
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以属地原则为核心,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传统刑事管辖中的属地管辖要求只要确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发生在某地,即该地便拥有刑事管辖权。由于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难以确定,这便会使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在适用网络犯罪时显得无所适从。
3.3跨境犯罪打击查处难度大
网络犯罪大量采用跨国犯罪的形式来实施,不同国家对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不同,打击网络跨境犯罪,只有在该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才有合作可能另外在查处案件的成本和协调上也存在难度。
4 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对策
4.1加强和完善立法
4.1.1拓宽刑法保护范围,并相应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引入社会本位和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重视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个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保护不可偏废。另一方面,提高网络犯罪的法定刑目的在于加大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使不法分子在严厉的惩罚面前望而却步,不至于为一时的私利铤而走险
4.1.2选择较科学的立法模式。
许多西方国家如美国在网络犯罪立法方面都采用了制定单行法律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可以系统地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范,系统地保护网络犯罪可能侵犯的各种权益,操作和适用均较为简便易行。当然,考虑到我国当前的法律现状以及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也为了有利于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先进性,在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上不必操之过急,可以采用渐进的立法方式。但至少应在刑法典上拓宽保护范围,增加新型网络犯罪的罪名,将网络犯罪设为专章,以专门惩治网络犯罪。
4.1.3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健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和管辖制度。在证据制度方面,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电子数据的刑事法律证据地位,同时制定保存和保护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制度,为侦查和惩治网络犯罪提供诉讼上的保障。在刑事管辖方面,建议确定明确的网络犯罪刑事管辖原则,即以犯罪结果发生地原则为主,结合犯罪行为发生地原则,这样才能及时高效地处理已经发生的网络犯罪。
4.2加强网络监管和宣传
互联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运营监管,防范网络犯罪。要建立规范的网络技术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对网络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引导网站建立行业制度。强化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各大门户网站要在醒目位置予以信息提示,提醒网民加强防范,防止成为涉网犯罪的被侵害对象。互联网企业要坚持网络与安全保卫同步建设的原则,建立科学的防护体系。
普及防范宣传,促进犯罪预防常态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网络犯罪的识别、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发送相关预警提示信息。
结束语
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我们每个人可能很容易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我国正处于网络犯罪频发的阶段,我们必须要有更为广阔的视野审视网络犯罪,不仅要加强立法,同时还要加大防范和宣传,这样才能既治标又治本。
作者: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张世银 电话:13857951435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年1月16日发布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改革与发展中心《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2013年1月27日发布
[3]刘江彬:《计算机法律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页。
[4]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5]赵秉志、卢建军:《中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http://hnfy.chinacourt.org / public/detail.php?id=6368
【编辑:胡辉 审核:周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