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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案例
证据以车载 官司仍难赢
发布日期:2014/10/15

        委托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承办律师:周跃军律师

        ——杭州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代理记

       【本案要旨】:请求权行使需“三性”证据支撑,而不在于证据量的多少。否则不仅输了官司,还会多化时间、精力,额外支出律师费和诉讼费。
        【简要案情】:2006年12月13日杭州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被告)签订一份《欠费催缴业务社会代办协议书》,协议履行完毕后于2009年5月25日原、被告经完善条款后再次签订了一份《欠费催缴业务社会代办协议书》,约定了代办业务范围、双方权利义务、买断话费流程与酬金支付标准等内容,合同期至2010年4月30日止,期满后若无异议可顺延二年。在合同将履行完毕时,双方因如何再次签订新的协议在条款上无法达成一致而被迫终止。2010年12月31日被告在《永康日报》发出《通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杭州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欠费催缴业务社会代办协议书”已经终止。通信费催欠业务由本公司自行承担,杭州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得再代理欠费催缴业务。2011年2月20日原告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单方强制解除协议,提出19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和赔偿经济损失计4622421.84元。
       【代理过程】: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周跃军律师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律顾问,作为被告代理人承办了本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发现原告共提供的382页证据均无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故提出了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答辩。2011年3月16日原告补充了尚有6万多份证据原件的外观轮廓照片,称将原件、复印件在开庭前用卡车运来。被告为妥事愿给数十万元予以和解而未果。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本律师始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真地作逐一质证。历时两年多,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


 (图为原告用卡车运来的部分补充证据)

        【裁判结果】:2013年6月21日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8项诉讼请求共计357266.22元,其他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评点】: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行使请求权前首先应当研究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与自己愿望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才能确定诉讼请求。凭意气用事,不仅会输了官司,还会多化时间、精力,额外支出律师费和诉讼费。本案原告虽然证据多多,用卡车运,但是当被告律师与你认真,对每一证据逐一质证时,证据的量最多也是没有用的。本案19项诉讼请求计400多万元,却仅被支持8项30多万元,胜诉不到8%。原告事后说:唉!官司真输了。不冷静,证据堆成山也没用。为诉讼仅证据复印费就花去了数万元,别说10多万元律师费和承担数万元的诉讼费了。原告的感悟,其他人当人切记。


【编辑:周跃军 审核:三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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